东西问丨霍巍:为什么西藏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
中新社成都1月17日电 题:为什么西藏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
——专访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霍巍
中新社记者 贺劭清 岳依桐
中国西藏地区的文字出现于公元7世纪吐蕃王朝建立以后,此前漫长的时段无文献可据。由于传统藏学研究主要依赖汉、藏文献和极少量的吐蕃金石、简牍材料,无法解决考古学上关于西藏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的关键性问题。经过数代中国考古工作者接力,这些问题实现突破,西藏考古的话语权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科学考古证据显示,西藏的文化和文明始终和中国内地紧密联系,为何其文明轨迹始终向东发展?西藏考古如何为全人类提供“高原文明”独一无二的世界样本?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院长、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霍巍日前就此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西方考古工作者在西藏地区的考古工作有何建树与局限?中国对西藏地区的考古工作最早可追溯至何时?
霍巍:西藏考古可以说是一门国际显学,在西藏和平解放前,以“藏学家”身份进入西藏进行“考古”“探险”活动,可以说是西方学者的“专利”。其中代表人物是意大利人朱塞佩·杜齐,他在西藏佛教艺术研究、西藏西部的部分遗址考察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但总体而言,科学性不强,比较零散、不成系统,且大部分工作以地面采集、寻访为主。
虽然西方学者曾一度开启西藏考古之门,但真正科学意义上的西藏考古工作是在西藏和平解放之后才真正兴起。以著名考古学家童恩正教授在西藏昌都卡若发掘了新石器时代的卡若遗址为标志,西藏考古进入地下发掘阶段。
这个距今约5000年左右的遗址,第一次将西藏高原史前人类生存活动的科学证据揭露于世。原来早在新石器时代,西藏高原已有定居人群。他们用骨针缝纫衣物,会种植小米(粟),制作陶器,甚至还会用动物骨头、陶器残片和远方输入的海贝制作精致的装饰品。考古工作者在获取大量科学材料的同时,提出了卡若遗址的先民与中原文化、黄河流域新石器时代文化之间相互交流的问题。
中新社记者:西藏考古的话语权,如何从西方学者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霍巍:在各民族考古工作者不断努力下,中国在西藏考古学上关于人类早期文明最主要的三大关键性问题,即人类起源、农业起源、文明起源,这些过去西方学者很少涉猎、且缺乏科学考古材料的领域不断取得突破。西藏考古的话语权逐渐转移到中国学者手中。
举例来说,早期人类是什么时候踏上青藏高原这个问题,西方学者几乎无解。近几年通过中国学者的努力,我们可以有把握地讲,距今5万年前左右,人类已经定居在青藏高原,开始了他们的文明创造。在5000年前左右,已经有了像卡若遗址这样的新石器时代农业聚落,人们在这片土地学会种植小米,随后引进了青稞。
即使是进入有文献记载的西藏历史时期,考古学仍然在很大程度上改写、丰富着西藏历史。如我们在中尼边境吉隆发现的唐代官方使节王玄策所建《大唐天竺使出铭》石碑。这块石碑的发现是目前实证唐—吐蕃—天竺道路的唯一实物证据,比今天大昭寺前的唐蕃会盟碑要早出一百多年。
这项20世纪以来中印交通史、唐蕃交通史上最为重大的考古发现,说明中国学者利用天时地利之便,在西藏考古领域不断取得新成果。目前中国考古工作者提出的关于象雄考古、吐蕃考古、高原丝绸之路考古、西藏佛教石窟寺考古等前沿性的学术课题,已引起国际藏学界高度关注,其研究成果日益得到中外学术界的高度认同。
中新社记者:《大唐天竺使出铭》是否实证了传奇人物王玄策的存在?能否展开讲讲这一石碑的出土过程和意义?
霍巍:文献曾记载,在吐蕃时期,也就是公元7世纪左右,中印之间有一条重要的国际通道,唐代使节王玄策曾利用这条通道前往印度。王玄策第二次出使时,遇上天竺内乱。王玄策和他的副手在吐蕃松赞干布、文成公主以及泥婆罗的帮助下,帮助天竺平定内乱,完成了这项出使工作。
虽然在不少海内外的民间故事中,王玄策常以“大唐第一猛人”的形象出现,但在《大唐天竺使出铭》发现前,学界对唐代中西交往史存在诸多疑惑,无论是王玄策,还是关涉出使路线的蕃尼古道,都对其存在与否有着极大质疑。中外考古工作者曾多次探寻这条古道的遗迹,如19世纪末法国学者烈维·格里逊为了寻找王玄策当年在印度耆崛山所建碑铭的遗迹,曾经亲临实地考察,但最后却不得不“顾此山草木蔓愆,攀登甚难,失望而返”。
1990年6月,我们在吉隆考古调查期间,在当地民众帮助下,寻访到了一块宽81.5厘米、残高53厘米,悬挂着哈达、涂满了酥油的碑刻。老乡长告诉我们,当地藏族民众对这块刻有汉字的“石头”十分崇敬,认为是可以保佑地方平安的“神灵”。
《大唐天竺使出铭》碑铭局部。受访者供图擦洗碑刻后,碑上的文字逐渐显现,首先映入眼帘的便是用篆字书写的额题“大唐天竺使出铭”。这方碑刻虽已残损,但还残留有阴刻楷书24行,从书法和格式上都具有唐代碑铭的特点。经考证,它记录了王玄策第三次出使,是目前西藏发现的年代最早的唐代碑铭,也是唐—吐蕃—天竺道路的重要实证。
中新社记者:为什么西藏文明的轨迹始终朝东发展?西藏考古如何为全人类提供了“高原文明”独一无二的世界样本?
霍巍:青藏高原是地球上平均海拔最高的地区,长期被认为是“人类生命禁区”。西藏考古的科学发现,用大量实物证据打破了这一神话,并提供了早期人类为什么能适应高原、在高寒缺氧的情况下生存发展的人类学依据。
此外,西藏考古还从文化特征上,向世界展示生活在高原上的人群,如何通过他们的艺术创造,在宗教、美术、哲学等方面形成自己的文化特色,成为了非常重要的西藏文化符号。
金刚亥母。刘宝成 摄通过西藏考古还让我们看到,从史前时期到各个历史阶段,生活在这片高原的人们,他们总体的发展趋势是东向发展,和内地紧密联系在一起。
如早在5000年前,卡若遗址的先民就已经和黄河上游地区发生了很密切的联系;唐代的文成公主、金城公主进藏,带来了中原地区先进的宗教、文化、制度、典章、服饰和技术,促成吐蕃加速融入到以唐朝为中心的中华文化圈;元朝西藏纳入到中央行政管辖,从此奠定了西藏与中央政府之间的从属关系,直到明清民国都未曾改变。
这些历史事实都足以证明,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我们问西藏文化的底色在哪里,西藏文化的底色是在东亚文化圈,是中华民族多元一体大家庭中的一员。(完)
受访者简介:
霍巍,现任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旅游学院)院长、四川大学博物馆馆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大学中国藏学研究所所长等职,任国务院学科评议组考古学科召集人之一、国家社科基金评委、教育部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考古学会理事、四川省史学会副会长、四川省博物馆学会副理事长等学术职务。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